积极创新工作思路 切实为民排忧解困
发布时间:2019-10-28 点击:次
2019年10月12号,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华蜀南路分公司原职工王某某前往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被拒,拒绝办理原因是王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仍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符合提取条件。王某某即到中心直属管理部查询情况,同时出示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中明确王某某与该公司于2018年10月7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了该公司行政公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该单位并未及时办理王某某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单位应填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封存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王某某随即告知直属管理部,单位已经撤销,无法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在直属管理部工作人员联系该单位经办人无果的情况下,联系了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广东鸿特普惠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州华蜀南路分公司经营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并加盖查询专用章),该公司已于2018年12月6日办理了企业撤销,王某某确实无法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直属管理部工作人员根据调查情况结果对王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封存。王某某对此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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