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30 点击: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达州市住房公积金2019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19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2次政策调整专题会并将调整政策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达州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度报告》《2019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7个科室,6个管理部。从业人员79人,其中,在编51人,非在编2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9年,新开户单位142家,实缴单位3492家,减少275家;新开户职工2.17万人,实缴职工187884人,净增职工6327人;缴存额34.81亿元,同比增长11.39%。2019年末,缴存总额216.0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20%;缴存余额102.7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7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0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9年,提取额17.88亿元,同比下降15.90%;占当年缴存额的51.36%,比上年减少16.67个百分点。2019年末,提取总额113.3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73%。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2019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127笔17.9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7.14%、25.31%。
2019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7.13亿元。
2019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3693笔115.61亿元,贷款余额86.5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3.21%、18.32%、14.2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4.24%,比上年末减少4.07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比上年增加1家。
(四)购买国债:无。
(五)融资:无。
(六)资金存储: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8.29亿元。其中,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8.5亿元,1年以上定期7.15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63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4.24%,比上年末减少4.0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9年,业务收入29383.57万元,同比增长17.92%。其中,存款利息2891.1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6470.96万元,其他21.4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9年,业务支出15797.33万元,同比增长12.04%。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4479.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317.8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9年,增值收益13586.24万元,同比增长25.57%。增值收益率1.45%,比上年增加0.0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9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077.3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440.1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068.78万元。
2019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440.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43.86万元。
2019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605.4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2292.0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9年,管理费用支出1338.38万元,同比下降12.14%。其中,人员经费709.96万元,公用经费56.75万元,专项经费571.6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逾期:2019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886.20万元,逾期率1.02‰。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9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7.3%、3.48%和11.3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2876个占82.36%,国有企业148个占4.24%,城镇集体企业166个占4.75%,外商投资企业5个占0.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134个占3.8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3个占1.23%,其他120个占3.4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33557人占71.08%,国有企业15037人占8.00%,城镇集体企业28357人占15.09%,外商投资企业452人占0.2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5255人占2.8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373人占0.74%,其他3853人占2.05%;中、低收入182652人占97.22%,高收入5232人占2.7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5325人占70.43%,国有企业873人占4.01%,城镇集体企业2326人占10.69%,外商投资企业84人占0.3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1282人占5.9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595人占2.73%,其他1273人占5.85%;中、低收入21670人占99.60%,高收入88人占0.40%。
(二)提取业务:2019年,59636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7.88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51000人占72.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4120人占17.1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41319人占49.83%,租赁住房5424人占4.87%,其他136人占0.58%);非住房消费提取8636人占27.55%(离休和退休提取4731人占21.9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2360人占2.2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383人占0.78%,其他969人占2.50%)。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57616人占96.61%,高收入2020人占3.3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9年,支持职工购建房51.4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6.20%,比上年末减少0.2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34294.60万元。2019年,公积金贷款额度占全市商品房贷款额度27.92%。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1592笔占31.05%,90-144(含)平方米3454笔占67.37%,144平方米以上81笔占1.58%。购买新房4575笔占89.2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0笔占0%),购买二手房550笔占10.7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0笔占0%,其他2笔占0.0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3581笔占69.8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1546笔占30.15%,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0笔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2007人占39.15%,30岁-40岁(含)1741人占33.96%,40岁-50岁(含)1195人占23.31%,50岁以上184人占3.58%;首次申请贷款4943人占96.4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184人占3.59%;中、低收入5089人占99.26%,高收入38人占0.74%。
2.异地贷款:2019年,发放异地贷款790笔26477.40万元。2019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2872.0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90722.23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8.64%,比上年减少39.75个百分点。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占全市住房贷款总额的27.92%。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一是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2019年,最低缴存基数1650元,最高缴存基数14484元。二是使用政策调整。限制在非缴存地或非户籍所在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市域外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突破《条例》规定的地方性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范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限制多套住房消费行为提取;实行“缴贷挂钩”政策;差别化的购房首付款比例;规范多套购房或多次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三是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防范“为贷而缴”,支持本地经济发展和减少流动风险。
(二)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一是2019年完成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建设工作,全国的公积金缴存人只需在转入地就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二是大数据局的指导下实现了与市级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初期建设。三是按照“放管服”的总体要求,实现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软件开发建设。四是建设完成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数据平台接入工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了准确的公积金抵扣税费的真实数据。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获得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度缴存扩面先进单位、全省住建系统2018年度目标绩效先进单位、全省2018年度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市、县窗口部门获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先进窗口2次,窗口先进个人2名。
(四)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骗提骗贷情况。2019年,共查处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虚假婚姻关系、住院费用发票、火灾事故鉴定等虚假资料提取的共110笔,涉及资金1224.66万元,收回资金884.96万元。2019年我市共有79名缴存职工被纳入《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在3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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