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调整
发布时间:2014-10-10 点击:次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第35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我市再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放宽了贷款限制,调高了贷款额度。
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具体内容为:将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能超过6个月(含6个月)调整为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取消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的规定;有贷款逾期3期以上记录的调整为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有逾期记录连续3期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将购买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同时规定,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商品房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40万元,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35万元。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由于我市部分乡镇机关、学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通常是半年一缴或一年一缴,而这部分在乡镇工作的缴存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却因欠缴住房公积金时间超过了贷款细则规定的6个月,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优惠,被迫到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原来贷款细则中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已不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调整后,这部分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了。
另外,原贷款细则中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的规定,限制了新参工职工的购房融资需求。因为这些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短、个人账户余额少,如按原规定,这些职工所能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满足购房融资需求,也只能被迫到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取消原规定后,将会提高这部分有刚性购房需求的新参工缴存职工的购房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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