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达州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办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经2015年5月2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37次全体会议审议批准,现将《达州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办法》《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1.《达州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办法》
             2.《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
                          
                                                                                2015年5月26日

    附件一   达州市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办法
     
      为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减轻购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出售该房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购房总价。
      2、购同一套住房需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三、提取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
      2、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上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含配偶)共同出具的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达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款证明(含授权提取金额、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
      四、提取程序
      1、申请人(含配偶)持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的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管理部查询缴存情况;
      2、中心或管理部查询相关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情况,并出具加盖中心或管理部公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缴存职工本人(含配偶)携带中心或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到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出具委托开发企业代理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达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办人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首付比例的预付款发票,及中心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5、中心或管理部核实收齐相关资料后,按《达州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委托书》中所委托提取金额,将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银行账户;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该款项到账后,通知客户领取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发票等材料。
      五、其他规定
      1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出现申请人与开发企业解除买卖合同或其它退房行为,申请人应全额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其个人账户中;
      2、申请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采取隐瞒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处理;
      3、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贷款实施办法
     
      为支持缴存职工家庭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解决住房装修资金困难问题,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使用条件
      1、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装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装修贷款限本市,产权须系本人或配偶所有);
      3、住房装修只能申请装修提取或装修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能再申请装修贷款。
      二、使用额度和期限
      1、装修提取额度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额度提取。提取金额只能在申请之日前一个月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存储余额。
      2、装修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
      三、提取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
      2、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购新房装修需提供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装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装修前及装修中现场照片各1张(5寸彩色照片)。
      四、贷款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含配偶)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情况证明》;
      4、具有自主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购新房装修需提供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装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住房装修前及装修中现场照片各1张(5寸彩色照片);
      7、能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8、收款证明(收款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9、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使用程序
      1、申请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持上述规定的提取材料到驻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提交提取申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工作人员到装修现场进行实地查验,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准予提取的,退还提取资料。
      2、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持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或驻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经初步审核且资料齐全的,现场填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工作人员到装修现场进行实地查验。准予贷款的,办理贷款相关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退还贷款资料。
      六、其他规定
      1、违章搭建的、无明晰产权的住房不能申请装修提取或贷款。
      2、经查证系虚假装修,将通报到职工所在单位。
      3、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装修后,5年内不得再以住房装修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装修该套住房。
      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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