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15〕3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作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办理程序和行为,现将《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附件:《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实施办法
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定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从未办理过或虽办理但已全部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贷款额度
1、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该套自住住房的购房总价。
2、购同一套住房需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金额。
三、提取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
2、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5、缴存职工子(女)名下并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上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购房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资料
1、申请人(含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含配偶)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情况证明》;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5、缴存职工子(女)名下并经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上备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缴存职工子(女)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人出具的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贷款抵押: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借款人须提供能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可由子女办理贷款抵押手续(购新房的,可用所购房屋抵押;购二手房的,需提供能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8、收款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载有购房人购房信息、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及账号,或收款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9、属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个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记录》;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的,需提供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职工子女家庭成员《个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登记记录》。
五、使用程序
1、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持上述规定的提取材料到驻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上述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管理部)或驻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经初步审核且资料齐全的,现场填写《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准予贷款的,办理贷款相关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退还贷款资料。
六、其他规定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