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6-07 点击: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2015]30号)规定,该文件中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于2016年6月9日期满失效。为保持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及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实施意见》(达市金管委[2015]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业务。
2、取消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为子女购房业务。
3、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恢复实施最高限额控制。购买商品房、再交易房贷款最高限额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可放宽到50万元。
4、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
5、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性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按不得低于购房总价20%执行。
本公告从2016年6月10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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