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02 点击: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方便住房商业贷款职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我中心在已推行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基础上,从2016年11月1日起,推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简称“签约还贷”业务)。
办理了签约还贷业务的职工,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委托,每年一次从借款职工的个人账户中将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到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上。办理签约还贷业务的时间、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和程序等具体事宜,详见《达州市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达州市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达州市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缴存职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达州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住房商业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办理委托按年还贷提取业务,须签订《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
第三条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按年还贷提取”)是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托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每年一次从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委托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的行为。
第二章 办理时间、条件和提取额度
第四条 签订委托协议时间为每月1至25日(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提取月是指正常还款12个月后的次月。
第六条 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只能申请一套办理委托按年还贷提取业务。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还贷优先。
第七条 申请办理委托按年还贷提取业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达州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
(二)在达州行政区域内,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
(三)正在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
第八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暂停办理委托按年还贷提取业务,且以后不予补提:
(一)在提取月前12个月累计三期及以上逾期还款的;
(二)委托方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少于壹佰元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第九条 委托方在提取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已经签订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一)已还清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二)已签订新的委托协议的;
(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均注销的;
(五)其它不可预见情形的。
第十条 按年提取额度为委托方提取月前12个月计划偿还商业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提取月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以百元整数为计提单位。
第三章 提取方式和协议变更
第十一条 提取方式:
(一)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提取月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
(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其中一方在提取月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大于提取额一方的账户提取;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提取月前一个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小于提取额时,优先从借款人账户提取,不足部分从共同借款人的账户中提取。
第十二条 委托按年提取期间,委托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名卡号、婚姻状况、缴存单位、电话号码及贷款信息等发生变更,须在下一个提取月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托方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委托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影响提取或造成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由委托方自行负责。
第四章 协议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按年还贷提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携带以下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签订委托按年还贷提取协议。
1、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书面申请;
3、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银行加盖公章的12个月还贷情况明细表。
(二)受托方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签订委托按年还贷提取协议,建立委托按年提取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及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逾期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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