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
不再收取相关证件复印件的公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要求,我中心研究决定,从2018年5月11日起,缴存职工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时,我中心不再收取职工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确需收取职工证件复印件的,由我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免费为职工复印。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