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40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窗口服务效率,切实减少办事环节,中心研究决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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